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版 】 发布时间:2017-11-01
九三学社楚雄州委: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权矛盾纠纷调处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我州林权纠纷的基本情况
2006年以来,我州开展了以"明晰产权、承包到户"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楚雄州涉及林改的10个县(市)、103个乡(镇)、1084个村委会、14677个村民小组于2010年5月底基本完成主体改革,超过90%的集体林地、林木已以家庭承包方式确权颁证到户,确立了农户对集体林地、林木的经营主体地位,极大地调动了林农群众爱林护林的积极性。通过主体改革,我州总体上形成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的良好格局,基本建立了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制度,确立了林农对林地林木的经营主体地位,调动了林农和企业投资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但楚雄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于2006年开始试点,之前经历了土地改革、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农业四固定"、 "林业三定"、 "四荒"出让等不同时期的改革,集体林权形式多样、林权纠纷突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期间,全州共排查林权纠纷9049起,纠纷面积15.98万亩,截至目前,已调处的纠纷数8801起,未调处的纠纷数248起。其中:州(市)际间3起,县际间40起,乡镇际间17起,村民小组间43起,集体与农户之间11起,户与户间73起,国有与集体间61起,涉及林地面积10.14万亩。
二、我州调处林权争议的情况和做法
全州共排查林权纠纷9049起,纠纷面积15.98万亩,目前已调处的纠纷数8801起。其中:州(市)际间4起,县际间58起,乡镇际间261起,村委际之间5592起,集体与农户之间1282起,户与户间1589起,国有与集体间15起,涉及面积5.84万亩。
(一)解决林权争议的方式
1.当事人协商解决。步骤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解决林权争议的建议;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或实地调查;当事人一方提出的的建议被对方接受后,当事人之间可以进行具体协商、实地调查;签订协议,如双方取得了一至意见,则可签订解决争议的协议,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当事人将所签订的协议报有关人民政府。对不合法的协议,人民政府可以令其修改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应予以核准,按照法律规定和协议的内容登记发证,确认权属。
2.行政调处,行政调处是由人民政府对权属争议进行调解或者裁决。程序是:由当事人的一方向人民政府或者其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在人民政府或者其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解决;经人民政府或者其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调处机构印章;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只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二)林权争议调处的原则
依法维护权利人权益的原则,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争议;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改变林地利用现状的原则。
三、尚未调处的林权争议情况以及未解决的主要原因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期间,我州共排查林权纠纷9049起,纠纷面积15.98万亩,目前未调处的纠纷数248起。其中:州(市)际间3起,县际间40起,乡镇际间17起,村民小组间43起,集体与农户之间11起,户与户间73起,国有与集体间61起,涉及林地面积10.14万亩。纠纷多及未解决的主要原因是:
(一)历史遗留问题
由于我州集体林权经历了"土地改革"、"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农业四固定"、"林业三定"、"四荒"出让等不同时期的变革,使山林权属变得模糊,存在着产权不明、集体林权形式多样、林权纠纷突出等问题。有的地方存在"有山无证"、"有证无山"、甚至"重证"等问题;有的地方存在虽然有证,但由于所执证据四至界线文字叙述过于简单,从文字叙述上无法确定具体界线,历史遗留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在此次改革中集中暴发出来。在林改踏山定界确权过程中,接界双方指认界线相互重叠交叉,指界不清,双方各执一辞互不相让,导致无法定界确权,使纠纷久拖不结。
(二)部分产权不明晰
由于一些地方在林改中操作不严格,承包合同不规范和明确家庭承包关系时没有对林地、林木进行实地勘界以及林改前林地、林木不规范流转引起的合同纠纷难以解决,致使明晰产权工作难度加大,并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难以彻底解决。
(三)林权纠纷调处机构力量薄弱
我州各地林权纠纷调处机构不健全,人员力量不足、资金投入不多的现象较为普遍。林权纠纷调处的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留下的林权纠纷情况复杂、真凭实据难找,需要政府各部门间的合作、政府与林农的沟通、政府与法院的协调。如果林权纠纷调处机构的能力建设不到位,要把林权纠纷通过调解来化解是非常困难的。
(四)调处林权纠纷的制度不健全
国家林业局1996年制定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已远远不能适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权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在林权纠纷处理的工作程序和重大实体方面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处理林权纠纷缺乏制度保障。
四、下步工作打算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出现的林权争议,短时期内很难完全得到化解。随着林改工作的不断深入,林业经营生产多元化、林权流转行为的增多,还会不断出现新的林权纠纷,这给林改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如果此类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不利于林改成果的巩固。你们提出应加强林权矛盾纠纷的调处,并建议州政府应高度重视,建立政府牵头、部门配合、各地合作的林权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这些意见建议是非常好的,下一步,我们将结合你们提出的意见建议,并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加强林权矛盾纠纷的调处。有些问题,我们林业部门做不到的,我们也会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做好请示汇报工作。
(一)加强林权纠纷处理的行业指导,积极破解林改中的突出问题
州县林业主管部门将认真研究近几年林权纠纷的发生原因,有针对性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特别是加强对林权纠纷高发地区的指导工作,积极指导并有效化解林权纠纷。
(二)强化林权纠纷调处机构能力建设,加大林权纠纷处理力度
林业主管部门将在自己能力范围内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调处林权纠纷的工作机构和工作经费问题,同时加强对林权纠纷调处机构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林权纠纷的调处能力和水平。
(三)建立健全调处机制,提高林权纠纷处理的效率
目前,处理林权纠纷的责任主要落在林业部门身上,但造成林权纠纷的原因情况复杂,妥善处理林权纠纷也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努力。今后,我们将积极建议政府建立政府牵头、部门配合、各地合作的林权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综合运用政府各方面的力量,加大林权纠纷调处的力度。
(四)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健全完善处理林权纠纷的制度。
我们将建议国家和省级层面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尽快修订《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对林权纠纷处理的工作程序和重大实体问题做出更加具体有操作性的规定,为林权纠纷处理提供制度保障。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林业工作的关心支持。
亚洲365bet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