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制定出台创新新一轮退耕还林经营机制指导意见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7-09-18


为全面落实州委、州政府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创新新一轮退耕还林经营机制,加快推进工程建设,提升退耕还林的质量和效益,近日,州林业局、州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下发了《楚雄州创新新一轮退耕还林经营机制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要求,创新新一轮退耕还林经营机制一要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根据各县市生态建设需求和产业发展规划,充分履行各级政府主体责任,组织发动广大群众、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二要坚持因地制宜,培植产业的原则。注重整体推进与区域发展相结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创新经营模式,推动集中连片布局,培植特色产业,助推农民增收。三要坚持依法合规,诚信守约的原则。依法依规、平等协商、互利互惠、诚实守信、严格履约,保障参与各方合法权益。四要坚持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的原则。依法公开信息,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确保决策科学、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稳妥推进。

《指导意见》提出,到 2020 年,全州25 度以上陡坡耕地51.62万亩(其中基本农田20.27万亩)全部退耕还林,15~25 度坡耕地能退则退。任务安排要与精准扶贫相结合,将项目向贫困乡镇、贫困村组、建档立卡贫困户倾斜;要与重点区域相结合,将项目向城镇面山、江河两岸、滑坡泥石流、水土流失严重等生态脆弱地区倾斜;要与重点路域相结合,将项目向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重要旅游公路可视范围倾斜。

《指导意见》明确,创新新一轮经营机制要在广泛宣传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尊重市场规律、农户自愿的前提下,结合实际,逐步改变谁退、谁管、谁受益的模式,针对退耕还林地块零星、分散,中耕管理和管护难等问题,积极组织、引导和鼓励公司、造林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创新经营机制依法通过转包、互换、转让、出租、入股等形式,通过与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农户协商土地承包经营权、劳动力、政策补助等生产要素,解决农户"缺资金、缺劳力、缺技术"的问题,发展特色林业产业,增加农户的经营性、工资性、财产性收入;同时统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等各级财政专项资金,配套建设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公司、企业(合作社、大户)与农户实施退耕还林享有同等的政策待遇,政策补助资金可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比例直接兑现给实施主体,进一步增强社会资本参与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融资能力。符合国家林业贷款贴息政策的,优先给予公司、企业、合作社、大户等实施贷款贴息支持,带动和推进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向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我州创新新一轮退耕还林经营机制主要采取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公司+基地+农户"模式。由公司与村委会、村民小组、农户协商流转农户土地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公司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与乡(镇)政府签订《退耕还林合同》,退耕还林政策性补助资金使用双方协商,公司获取退耕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自主负责筹资、整地、造林、抚育管理建设基地,合同期内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合同期满后公司将土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经营权交还农户,由农户自主经营管理。农户通过流转土地,获得土地流转金,按与公司商定的比例获得退耕还林政策性补助资金,定期到公司基地务工获得工资性收入,合同期满后,农户获得林木收益,得到财产性收入。第二种是"造林企业+农户"模式。由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组织集中农户土地,与退耕农户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共同商定造林树种、造林标准、管护期限及价格,通过市场行为,选定造林企业(大户),由造林企业(大户)与村委会、农户签订《承包造林合同》,负责整地、造林、中耕管理、抚育管护,保证5年项目实施结束后造林成效达到国家验收标准。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根据合同约定全部或部分归造林企业,用于造林和经营管理,农户不承担其他费用。合同期满退耕还林地归还农户,由农户自主经营,农户获取收益。第三种是"合作社+农户"模式。由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组织集中农户土地,与退耕农户签订《退耕还林合同》,以乡(镇)、村委会组织成立合作社,农户将土地按面积折价和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入股合作社,由合作社与农户签订《股份合作协议》后集中农户土地实施退耕还林,负责组织统一造林,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发展林果产业,收益由合作社、农户按股分红或"保底+分红"。以上三种经营模式,实现改善生态、改善民生的双赢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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