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林业领域主要信访投诉请求依法分类处理途径清单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8-01-23


一、处理申诉求决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以不服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处理决定的申诉,或者请求重新处理,帮助解决困难、问题、矛盾纠纷为主要内容的信访事项。处理这类事项的法定途径主要有:

(一)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1.主要投诉请求下列纠纷:

(1)反映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林地承包合同发生的。

(2)反映因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

(3)反映因收回、调整承包林地发生的。

(4)反映因确认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

(5)反映因侵害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

(6)反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的。

2.法定处理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森林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云南省森林条例》,以及云南省相关条例、国家林业局相关办法等。

(二)行政裁决

1.主要投诉下列问题:

(1)反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

(2)反映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的森林、林地权属争议的。

2.法定处理途径:行政裁决。

3.主要法律(政策)依据:《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以及自土地改革起各个时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三)行政许可

1.主要投诉下列问题:

(1)申请采伐州属国有林场林木的。

(2)申请移植野生树木的。

(3)申请出售、收购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

(4)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和运输、携带、邮寄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5)申请采伐、采集珍贵树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6)申请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

(7)国内单位和个人申请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的。

(8)申请出口本省珍贵树种及其制品的。

(9)申请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

(10)申请经营利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

(11)申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林业行政许可的。

2.法定处理途径:行政许可。

3.主要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以及云南省《森林条例》、《珍贵树种保护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行政补偿、行政给付

1.主要投诉下列问题:

(1)反映林业贷款贴息补贴的。

(2)反映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

(3)反映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给予单位和个人经济补偿的。

(4)反映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经济补贴的。

(5)反映向新一轮退耕还林项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现金补助的。

(6)反映向陡坡地生态治理项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现金补助的。

(7)反映进行疫情调查和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的。

(8)反映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补偿的。

(9)反映对自然保护区内的野生动物在自然保护区外伤害人畜,糟蹋庄稼造成损失的经济补偿的。

(10)反映国家建设用地采伐珍贵树种的经济补偿的。

(11)反映林木良种补贴的。

(12)反映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

(13)反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林业行政补偿、给付的。

2.法定处理途径:行政补偿、行政给付。

3.主要法律依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以及云南省相关条例、国家林业局相关办法等。

(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主要投诉请求解决的问题:

(1)反映对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

(2)反映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林业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或者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有关事项,林业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3)反映对林业主管部门做出的有关许可证变更、终止、撤销决定不服的。

(4)反映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2.法定处理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

二、处理揭发控告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处理这类事项的法定途径主要有:

(一)行政监察

1.主要控告举报问题:

(1)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实施林业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发放林业许可文件、证件等。

(2)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行政纪律等。

2.法定处理途径:行政监察。

3.主要法律依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以及云南省相关条例。

(二)行政处罚

1.主要控告检举下列各类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问题:

(1)违反资源林政管理类。

(2)违反绿化造林类。

(3)违反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类。

(4)违反森林防火类。

(5)违反湿地保护类。

(6)违反植物检疫管理类。

(7)违反林木种苗管理类。

(8)其他。

2.法定处理途径:行政处罚。

3.主要法律依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种子法》、《防沙治沙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以及云南省、楚雄州相关条例。

(三)立案侦查

1.主要控告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问题:

(1)破坏森林资源的。

(2)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

(3)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

(4)其他涉林的。

2.法定处理途径:立案侦查。

3.主要法律依据:《刑法》及其修正案、《刑事诉讼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以及有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等。

三、处理信息公开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方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1.主要有三种情形: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林业信息公开范围的,可以向州林业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州林业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州林业局在林业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法定处理途径:信息公开。

3.主要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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