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版 】 发布时间:2016-02-17
•一、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
•(一) 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2、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以正式文件上报州林业局;
3、经审核同意的,按权限上报省林业厅审核审批或由州林业局核发批准文件;审核不同意的,由州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二)办理结果:批文
(三)有效期:2年
(四)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二、出售、收购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审批
(一)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行为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后报州林业局;
3、州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5、州林业局审核同意的核发批准文件;不予同意的,由州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二)办理结果:批文
(三)有效期:
三、出售、收购、利用国家Ⅱ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核、审批
(一)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出售方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出售方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州林业局;
3、州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4、出经审查合格的,由州林业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州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二)办理结果:批文
(三)有效期:
四、在省内运输、携带、邮寄国家Ⅱ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一)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州林业局;
3、州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4、运输、携带、邮寄对象为国家Ⅱ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审查合格的,由州林业局核发运输证;审查不合格的,由州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二)办理结果:证照
(三)有效期:14日内
(四)收费标准:国家Ⅱ级动物及其产品:成交额的4%;省级动物及其产品:成交额的3%(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减半收费)。含野生动物成分的中医药制品:成交额的1.5%收费。
五、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一)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行为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后报州林业局;
3、州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5、州林业局审核同意的核发经营利用许可证;不予同意的,由州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二)办理结果:证照
(三)有效期:5年
六、采伐、采集珍贵树木、国家Ⅱ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核、审批
(一)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采集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审核意见报州林业局;
3、州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4、采集对象为国家Ⅱ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经审查合格的,由州林业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由州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二)办理结果:证照
(三)有效期:1年内
七、设立木材储运、交易、中转场所许可
(一)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具体意见上报州林业局;
3、审查合格的,由州林业局以文件形式批复;审查不合格的,由州林业局书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二)办理结果:批文
(三)有效期: